關于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撤銷性質(zhì)學理觀點之比較
瀏覽次數(shù):4966 | 發(fā)布時間:2014-08-21 11:17:50
關于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撤銷的性質(zhì),在學理上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設立無效行為說”、 “行政處罰行為說”和“行政處分行為說”。在上述三說中,“設立無效行為說”雖然看到了注冊上海公司行為及撤銷注冊上海公司行為與公司設立的關系,注意到了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在實質(zhì)后果上導致公司的設立無效,但是,將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行為籠統(tǒng)地界定為設立無效行為,不足以清晰地說明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撤銷行為的性質(zhì),且容易使人將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撤銷行為與具有民事性質(zhì)的發(fā)起人的設立行為相混淆。因此,該說不足取。“行政處分說”則顯然不合行政法基本原理。在行政法中,行政處分行為是特針對行政機關內(nèi)部工作人員(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制裁,屬于內(nèi)部行政行為。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行為,無論從針對的主體對象還是行為對象看,均不符合行政處分行為的特征。因此,“行政處分行為說”亦不可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