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貨幣財產出資作價程序瑕疵的處理
根據(jù)《公司法》第27條第2款和第83條的規(guī)定,凡是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的,必須經過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未經評估作價,均為作價程序瑕疵,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9條的規(guī)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應當委托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據(jù)上,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發(fā)現(xiàn)有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經評估作價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該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訴訟。對此,法院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出資資產進行評估,如果評估的價額與出資作價額的差異不顯,則認定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如果評估作價額與出資作價額差異較大,則可以認定股東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對差額部分負有補足的責任。
非貨幣出資財產的評估價格 公司注冊后經營中股東的利潤要怎樣分配